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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3-07 09:26:00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2022)皖 1502 强清 1 号

本院于 2022 年1 月2 1日裁定受理了原告李传海申请被告安徽康而美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包慧灵强制清算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 座谈会纪要》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指定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康而美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组负责人为该所尤良旺律师。

清算组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组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股东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的监督。清算组的职责如下: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八)人民法院认为清算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金安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