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1502强清2号
本院根据六安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2022)皖1502强清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六安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债权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六安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1502强清2号
本院根据六安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2022)皖1502强清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六安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债权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六安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